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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發布時間:2024-05-13文章來源:四川省教育廳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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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三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五章 ?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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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省、人才強省和技能型社會,更好服務人的全面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門培訓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視、同等支持。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創新創業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工作,并將職業教育發展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職業教育工作,加強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報、資源共享等協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的宣傳,通過組織舉辦職業教育活動周等活動、利用“五一”國際勞動節、教師節、世界青年技能日等節日,宣傳技術技能人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

新聞媒體和職業教育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公益宣傳,弘揚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典型事跡,營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技能人才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隊伍建設總體部署,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暢通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完善技術技能人才激勵政策,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對高技能人才在學習進修、崗位聘任、職務晉升、工資福利等方面,享受相應層級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對在職業教育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跨校、跨區域合作,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職業教育協同發展,完善人才聯合培養、合作幫扶交流等機制,推動毗鄰地區職業教育協作發展。鼓勵川渝兩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合作,共同提升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水平,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鼓勵職業教育領域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展職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赴境外辦學,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打造國際職業教育品牌,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的技術技能人才,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學習成果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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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中職、???、本科、研究生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科學研究與教育教學集聚融匯,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大力發展終身職業教育。

第十三條??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職業培訓分為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第十四條??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五條??職業培訓可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蛘呓逃龣C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機構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職業性培訓機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人口分布、就業需求和教育發展實際等,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區域有關職業教育資源,優化職業學校布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科學規劃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體系。強化中等職業教育基礎地位,建設優質中等職業學校和專業;鞏固??茖哟温殬I教育主體地位,建設高水平高等職業學校和專業;穩步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向應用型高校轉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建立健全職業培訓體系,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職業培訓資源,根據實際情況分級分類實施職業培訓,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面向新業態、新職業、新崗位,廣泛開展技術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職業教育特點,制定職業教育專業規劃,健全教育教學等標準體系,管理指導職業學校教材建設和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根據當地產業需要,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先進制造等產業需要的新興專業,加快培養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緊缺急需的技術技能人才。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行業、產業人才需求對職業教育加強指導,通過召開信息發布會等形式,定期發布產業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鼓勵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購買服務,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資助措施,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其中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層次職業教育貫通,構建中等職業教育、專科職業教育、本科職業教育、研究生教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推動各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培養方案銜接,鼓勵支持在培養周期長、技能要求高的專業領域開展貫通招生培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類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級中學、高等職業學校與應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課程互選、資源共享、學習成果互認,探索學分轉換機制。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與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加快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將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納入職業學校教材,通過活頁式教材等多種方式進行動態更新;引導行業、職業學校等按照規定建設地方特色教材、行業適用教材、校本專業教材。

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生產實際和崗位需求設計開發課程,開發模塊化、系統化的實訓課程體系,提升學生實踐能力。

第二十二條??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開發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精品在線開放課程等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推進職業教育數字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研究機構和專家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職業教育的科學技術研究、教材建設、教學資源開發、教學質量提升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本省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開展職業教育研究,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為技術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臺,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對在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優秀等次的選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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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六條??職業學校應當依法治校和規范辦學,建立健全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依據章程自主管理,推進學校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支持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二十七條??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適應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優先發展區域優勢產業、新興產業所需的相關專業,加快發展人才緊缺領域專業,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相關專業,形成緊密對接產業鏈、創新鏈的專業體系。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推行突出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培訓項目(職業、工種、規模)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教育教學相關標準和質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教學制度和內部質量保障機制,制定和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學時原則上占總學時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范圍內組織開展培訓,不斷提升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教學(培訓)計劃、方案,不得隨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構建體現地域文化特色、突出專業辦學特點以及學校優良傳統的校園文化體系,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營造良好學習環境,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促進機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能力。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支持體系,在課程設置、學分認定、學籍保留、師資保障、場地提供、專利保護、資金支持、獎勵措施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普通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因地制宜,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教育,分學段、針對性開展勞動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和勞動觀;組織、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等通過開放實訓場所等方式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制度。完善專升本考試辦法和培養方式。探索建立職教高考制度,增加職教高考中的本科招生計劃,優化招生結構,擴大應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職教高考中的招生規模。支持高水平普通本科高校參與職業教育,支持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對技能大賽優秀選手、勞動模范等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高等職業學??己撕细瘢梢园凑沼嘘P規定破格錄取。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職業教育招生平臺,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對各職業學校在本行政區域的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職業學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考生填報志愿;

(二)利用經濟手段有償招生;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騙取或者套取財政資金;

(五)違規辦理學業證書、培訓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職業培訓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

(二)利用經濟手段有償招生;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違規辦理培訓證書、結業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職業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托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開展評估,編制年度質量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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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權利,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從教。

第三十八條??本省根據國家制定的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確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人員規模并動態調整,確保教職工人員足額配備。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根據本省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確保教職工人員足額配備。

第三十九條??支持職業學校按照本省規定的教職工配備標準,面向社會和企業自主聘用具有相應專業職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兼職教師,并保障職業學校兼職教師待遇。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規定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化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水平高等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師范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建立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同時具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的雙師型教師機制,支持大中型企業與職業學校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第四十二條??職業學校應當落實教師實踐制度。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每五年累計不少于六個月;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到生產服務一線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每年不少于七天。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教師實踐提供支持和便利。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并積極創造條件,接納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校企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的常態運行機制,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人才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勞動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等工作。

經所在學?;蛘咂髽I同意,職業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根據合作協議,分別到企業、職業學校兼職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獲得薪酬。

第四十四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學生實習的組織和管理,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職業衛生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并對外發布崗位信息,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

第四十五條??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學生上崗實習前,職業學?;蛘呗殬I培訓機構、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依法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四十六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接納實習的單位在組織安排學生實習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

(三)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

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

職業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百分之五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職業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省人民政府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條??職業學校學生在落戶、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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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職業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的規模、結構和層次,將產教融合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鄉村振興規劃的重要內容,支持面向產業聚集區域和重點行業領域建設區域產教聯合體、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等產教融合平臺,整合科技創新資源,為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提供支撐,形成產教良性互動、校企優勢互補的產教深度融合發展格局。

第五十條??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校企合作實行需求引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校企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依法實施、平等自愿、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共同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共建共管產業學院、企業學院、實習實訓基地、共同開發制定教材和人才培養方案等合作形式,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科技成果轉化、國際合作交流等方面開展合作。

校企合作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

鼓勵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利用人才、資本、知識、技術、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開展人才培養。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產教融合型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通過企校雙師帶徒等方式對企業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

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采取定向培養、訂單培訓等方式,為用人單位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提供校企合作相關信息,推廣有效的模式和做法,指導、協助開展校企合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務平臺,集中發布招聘應聘等相關信息,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實現信息共享,促進校企合作對接。

第五十五條??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制度,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

對符合條件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可以獲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參與舉辦的校企合作實習實訓基地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產教融合相關資金支持范圍;

(二)對企業職工參加新型學徒制培訓,培訓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所在企業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四)企業投資或者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學校的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企業自愿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和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建設。

鼓勵建設集實踐教學、社會培訓、真實生產和技術服務功能為一體的開放型區域產教融合實踐中心。

建在職業學校的生產性實訓基地或者校辦工廠,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校企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校企開展雙邊、多邊技術協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技能創新平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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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八條??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學規模,確保職業學校在用地、校舍建設、師資隊伍、設施設備等方面達到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和建設標準。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新增教育經費向職業教育傾斜,加強職業教育經費保障,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確保落實到位。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等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職業學校多元化發展要求的成本分擔機制。

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

財政專項安排、社會捐贈指定用于職業教育的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辦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建立基于專業大類的職業教育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生均撥款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逐步提高。

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

第六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職業教育資金,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費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職業培訓資金和項目統籌。完善職業學校開展培訓的激勵政策,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相關職業培訓服務,將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納入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六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校企合作、技術服務、社會培訓、自辦企業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凈收入,可以按照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取資金作為績效工資來源。對相關考核合格的職業學??梢悦磕暾{整績效工資總量,調整部分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重點用于激勵參與上述工作的人員。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積極改善辦學條件,夯實辦學基礎,完善技工學校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擴大高技能人才培訓規模,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返鄉創業就業以及職業技能等方面培訓,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加大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投入力度,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用于農村職業培訓,促進鄉村振興。

第六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全省職業教育資源,在經費、師資、設施、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民族地區及盆周山區職業教育發展的扶持。按規定實施民族地區免費中等職業教育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健全對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職業教育發展機制,完善東西部協作、省內對口支援工作保障、激勵機制,加強民族自治地方衛生健康、教育科技、農技畜牧、林業草原、文化旅游等人才的培訓和培養。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殘疾人教育機構、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開展或者聯合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支持舉辦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增設特教部(班)和在特殊教育學校開設職教部(班)。支持開展面向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幫助殘疾人就業創業。

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不少于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提取職業教育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其中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和培訓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經費預決算公開制度、績效評價制度、審計監督及其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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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職業教育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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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2451日起施行?!端拇ㄊ≈械嚷殬I技術教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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