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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2011年05月09日 00:00  點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學術活動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提高我院學術活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立“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工作的研究、咨詢、評議、評審和鑒定機構。

第三條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發揚學術民主,弘揚科學精神,促進學院教學與科研工作的科學管理、科學決策,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與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學術委員會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辦事機構設在院科研與技術推廣處。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對學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經院長批準后,由學院職能部門實施。

第二章任務

第七條對學院發展規劃、科研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咨詢。

第八條對學院產學研合作教育、學術交流、科學研究、成果轉化與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審議和建議。

第九條指導學院重大研究領域研究方向的確定,組織重點科研與技術推廣項目的論證,監督項目的實施。

第十條管理學院科學研究基金,審批、檢查、評議、驗收學院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第十一條審查、評議學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獎勵等級;對申報上級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獎勵項目進行審核、評議和推薦。

第十二條推動和促進學院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組織全院性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對學院所辦學術期刊進行咨詢、評議與建議。

第十四條完成院長委托的其它學術活動。

第三章組織

第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領導,學術上確有造詣、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學院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時,須經院長批準。但延長或縮短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院學術委員會由25~30人組成。

第十八條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副主任若干名,由院長提名,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根據專業需要,院學術委員會可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議定討論確定。

第二十條院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院科研與技術推廣處。院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院科研與技術推廣處處長兼任。

第四章 委員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院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原則上既要考慮各個專業(包括基礎學科)的分布,又要考慮各單位高級職稱人員占全院高級職稱人員的比例,由院科研與技術推廣處提出初步意見,院務會議審定后,院長聘任。

第二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在崗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院長可根據專業的需要,提出增補個別委員名單,增補辦法同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權利

⒈辯論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⒉科研及學術活動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⒊學術委員會將要審議事項的調查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權;

⒋學術委員會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

⒌學術委員會決定的復議權;

⒍根椐自已的實際情況有權申請退出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義務

⒈遵守本章程,按章程規定從事各項學術活動;

⒉參加院學術委員會的會議,參與院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⒊完成院長委托的有關科研及學術活動任務;

⒋向院長推薦中青年優秀人才;

⒌秉公辦事,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們的發言保密;

⒍接受學術申訴,并向院長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議事規程

第二十六條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議案做出決定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當投票人的半數以上通過時方能有效。所作決議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條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人提出復議,需先由秘書(長)出面征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復議。

第三十條因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三十一條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秘書(長)請假;

第三十二條委員若不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情節嚴重時,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可免除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及其親屬有關的問題時,除必須參加情況外,該委員應予回避。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報學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科研與技術推廣處負責解釋。

上一條: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下一條:科研處首問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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